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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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切結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重宏 相對人即被告 顏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503號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3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提起本件訴訟同時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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