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發選任辯護人鄭敦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1、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等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19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憲法中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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