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平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進來 於民國84年3月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進來、 吳珍珠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4年3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萬元。
(三)存續期間:自84年3月3日至114年3月3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進來。債務人吳珍珠於8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進來(嗣林進來於106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 林慈宜林靜宜 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投院明家佳日107司繼字第27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故其繼承人為 林耀裕林詹錦鑾林慧宜 ,該三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3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秋字第82969號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本金1,289,9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107司執秋字第82969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除林進來之繼承人林耀裕、林詹錦鑾因住居所不明,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外,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珠、林慧宜,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及2日分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珠、林慧宜,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新初鄉││539││3284.71│10000分之100│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備考│重測前:初鄉段367-7地號│└──┴─────────────────────────────────────────────────────┘┌────────────────────────────────────────────────────────────────┐│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04│中正路三段576│新初鄉段539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9.25、二││全部│久林建設股份│共用部分新││││之4號│號│凝土造、5層│層:33.75、合計│││有限公司│初鄉段173│││││││:63││││建號、360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重測│││││││││││前:初鄉段│││││││││││169建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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