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冠云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且該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27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5,11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