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 葉溪明 住○○市○○區○○○路000○0號4樓務人代理人 蕭縈璐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財產,本院經查現亦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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