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昱銓選任辯護人郭明松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90號、第18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昱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童昱銓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其就部分犯罪事實一改先前坦承之態度,在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尚存,本院衡酌被告本案跨國實行犯罪,所涉不法金額高達1億6800萬批索(約新臺幣8211萬元),犯罪情節甚為重大,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程序,且非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處分所得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