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十六號
抗告人丙○○
甲○○乙○○右抗告人因與間收養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養聲字第二三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即收養人丙○○、甲○○為夫妻,共同收養抗告人乙○○,聲請法院為收養認可,原法院以抗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年齡相距未達二十歲,未為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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