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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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
(因案在台南看守所羈押中)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八十九年再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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