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雪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鄭聯芳 律師被上訴人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村 訴訟代理人 林元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黃淑玲~B3法官宋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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