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丁○
乙○○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法官鍾華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三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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