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苗小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巷○○○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黃桂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