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七號
公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
丙○○選任辯護人 林弘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