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宏
陳文隆陳文鶯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立元 律師
楊汶斌 律師 鄭深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不符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欄內關於勾選「(ⅴ)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應更正為勾選「(ⅴ)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押票原本及其正本之不符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欄內關於勾選「(ⅴ)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之部分,顯係「(ⅴ)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誤為勾選,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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