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翔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5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7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7年1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