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補充並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入監服刑,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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