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的刑罰,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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