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限制住居在臺南縣安定鄉蘇厝村蘇厝三○四之二號住處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與共同被告乙○○於審理中均坦認其等犯行不諱,本案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判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並當庭陳明其現住所及聯絡方式,本院審酌前情,認為被告前揭羈押事由雖仍繼續存在,但現已無非予羈押即難進行審判、執行之必要性,得以限制住居代羈押執行,故准予限制被告住居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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