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因94年度訴字第92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