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段建英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譚天福
1號11樓之1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