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碧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二聯式六合彩簽單壹本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碧吟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六合彩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速偵字第177號)。該案中所查扣被告所有之二聯式六合彩簽單1本及計算機1臺等物,均應聲請宣告沒收。
三、訊據被告坦承其所有上開扣案二聯式六合彩簽單1本,係賭客來電下注時寫下以便對帳,核應係帳目資料;計算機1臺,則係計算帳目所用等情,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誤,確皆係供被告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合,均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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