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9年8月11日,經由其同居人即父親 謝壽採 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居所地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核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自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被告於99年8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卷附被告所提上訴狀及其上所載本院收文章可查,復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本院向被告上開居所地關於判決書之送達並無在途期間。則被告於本件上訴期限應至99年8月23日晚上12時屆滿,詎被告竟於99年8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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