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四八號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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