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084號債權人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曦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連偵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正聲請人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末簽章。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㈢請確認求金額是否有誤?(依所示管理費欠繳4期名單連偵傑費用為新臺幣38,020元與請求金額新臺幣38,200元,二者不一致),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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