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債權人 賴宛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美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_「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租賃契約存在之釋明資料。㈢台端於原因事實請求債務人搬離住處並回復原狀部份,非支付命令所能請求,請具狀撤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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