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91號聲請人毛中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志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於106年2月8日補正狀僅查報利息起算日「自本票支付日起」,然本票支付日為何日,台端並未查報。請台端查明後具體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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