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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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同年六月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號),並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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