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 章吉雄 到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文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 章吉雄 到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文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