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5061號聲請人 江衍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筱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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