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36號原告上勝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與被告合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晁星科技有限公司、丙○○、國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乃本租賃權爭執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9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即以五年租金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元,合計為新台幣捌佰壹拾陸萬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