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吳賢明 吳世敏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延長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