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建成
楊銷樺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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