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號
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之年齡及出生年度均更正為「六十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之年齡、出生年度顯有誤載,此有異議人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六十歲」及「民國三十年八月六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翁世容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