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