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100年執字第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送驗淨重拾陸點柒貳公克、驗餘淨重拾陸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益賓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袋重20.2公克,驗餘淨重16.5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驗餘淨重16.5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9年12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76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而其外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