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利息及執行費用,均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111元
、第一審補費4,629元合計4,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