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877號
債權人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琮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翔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8,476,139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加工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
表應逐月分列,載明110年1月至11月各月份加工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眾翔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加工物並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加工物屬精密度高之物品,不得以簽收單代替驗收合格證明)。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眾翔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