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被告旻德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一四六二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