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債權人 謝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萬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兩造借款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匯款證明僅新台幣311萬元,其餘資料未見債權人釋明原因關係事實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