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0號債權人 莊于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承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尚未屆至者,依法尚不得請求)。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約定係給付予 李丹宇 )。
三、提出李丹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