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1號債權人 朱幸 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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