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卡戶本金利息及
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帳務資料查詢、信用卡約
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