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即本訴被告
即 反 訴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訴部分:
  本訴(即本訴原告為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00元,本訴部分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即本訴被告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本
  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二、反訴部分:
  反訴(即反訴原告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9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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