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起至99年1月止,
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4,674元未繳,聲請人乃以三芝郵局第22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聲請人
不知相對人其他送達處所何在,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為台北
縣○○鄉○○街○○巷34樓7樓之1,惟經本院調閱之相對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在台北市○○區
○○街○○○號3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
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尚屬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