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的債權,於民國
96年8月2日讓與聲請人。
2為通知債權讓與事,聲請人欲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因
相對人的戶籍遷至台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
法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
三、經查:
1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業據其提出通知函、戶籍謄本等為證。
2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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