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