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銘聰 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8,1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