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吳玲綾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被   告  吳勻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傢俱設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
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交付傢俱設備等事件,其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
件1所示之BOSCH廠牌蒸烤微波爐、IH爐及洗碗機,如附件2
所示之REUTER廠牌洗手檯、蓮蓬頭、花灑及浴缸,如附件3
所示之NATUZZI廠牌沙發、桌子及雜誌架交付原告;㈡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
107年2月起至108年7月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0元等語,查
原告主張請被告交付之家具物品總價為1,177,972元【計算
式:105,894+286,500+785,578=1,177,972元】,又請求
被告給付現在與將來之租金共600,000元【計算式:240,000
+20,000×18=6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1,777,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是本件起訴程
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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