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芊葳企業有限公司、甲○○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五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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