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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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劉懿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各自民國98年10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6月5日起、8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民國98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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