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告 林力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雨彤 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惟被告劉雨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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